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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象学会印章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4-03-28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本会合法权益,防范违法违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用于本会文件、凭证、文书及其他需以本会名义证明的材料上的印章。包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电子公章及其他依法启用的业务专用章。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第三条 本会应明确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电子公章等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权限。银行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名章应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保管、使用或出借印章。

(一)单位公章主要用于本会对内外签发的文件、公函、证明及有关资料。使用单位公章应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后,由管理员核验申请事项、文件内容和审批手续,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如实登记后办理。

(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需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授权证书、人事劳务合同、招投标和项目申报材料等。使用时应依授权履行审批、核验和登记手续,由指定保管人保管。

(三)电子公章主要用于经批准的线上办公和电子文件。应实行账号、密码或数字证书专人管理,保留使用记录,不得擅自授权他人使用。

(四)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银行结算、财务凭证及其他财务相关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应依财务审批权限办理,并由保管人登记;涉及银行预留印鉴的,应落实印鉴分管和相互制约要求。

(五)其他依法启用的业务专用章应明确用途、保管人和审批流程。印章刻制、变更、停用、遗失、补刻和销毁,应按规定报批、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四章 违规使用处理办法

第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拒绝登记本会印章。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条 违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制度的,视情节和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条 印章管理员未按制度履行保管、核验、登记职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非印章管理人员违规使用印章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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