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气象学会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会员、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会按照法律法规、登记管理要求、本会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向会员、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公开有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和安全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者应依法作脱敏处理。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的基本信息:
(一)本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二)本会主要活动、成果和效益等;
(三)经依法脱敏处理后可公开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方面信息;
(四)接受捐赠、资助和奖励等依法或依约需要公开的信息;
(五)依法应公开的行政处罚、经核实的投诉处理等信息;
(六)章程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公开以下其他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和依法需要公开的财务信息;
(二)重大活动的组织、参与和成果;
(三)本会内部制度和管理规定;
(四)本会对外合作和交流情况;
(五)本会成员和社会公众关注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六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本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平台、年度报告、公告栏、新闻媒体等适当方式。
(一)通过本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有平台公开;
(二)通过年度工作报告、依法需要公开的财务信息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平台公开;
(三)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公告等方式公开;
(四)其他适当的信息公开方式。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间
第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法律法规、登记管理要求和本会章程及时编制、报送或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财务信息。
第八条 对重大活动、重要合作和其他应公开事项,应结合事项性质、审批要求和风险程度及时公开。
第九条 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按法律法规、登记管理要求、本会章程和内部授权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秘书处负责日常组织、审核、发布、归档和检查;涉及财务、人事、业务等信息的,由相关责任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发布虚假信息、泄露依法应保密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