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气象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和退休返聘人员。
第三条 本会办公室是人事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并对各办事机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招聘
第四条 兼、专职人员的招聘,由办事机构向办公室提出计划,办公室审核后报秘书长、会长审批。
第五条 专职人员入职后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和次数的规定;试用期内考核应有明确、合法的录用条件和记录。
第六条 兼职人员根据本会工作需要招聘并签订兼职合同。
第三章 休假
第七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一)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八条 本会鼓励员工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员工享受年休假的具体时间应提前申请,不得因年休假影响工作。
第九条 员工当年的年休假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安排,一般不可跨年度安排。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应在第二年度第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条 员工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或休养的,可按规定申请病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员工因个人事由需要请假的,可按规定申请事假。年休假与事假的安排应结合员工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统筹办理。
第十三条 员工结婚、生育、哺乳的,可依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时间等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员工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可按规定申请丧假。
第十五条 其他法定假期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员工休假应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一)病假及产检:提供医院证明(含假条)。
(二)婚假:提供结婚证明。
(三)产假:提供医院出生证明等。因难产需增加假期的需提供医院证明。
(四)如有其他特殊情况,本会可要求员工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员工请(休)假前应做好工作安排和交接,请(休)假期间应持通讯工具畅通。
第十八条 假期期满后应在上班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销假,如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