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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象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4-03-28 | 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固定资产管理,合理购置、正确使用各类固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规则、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气象学会。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

(一)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或者行政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二)满足固定资产特征且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含)以上的资产,按单项确认固定资产;满足固定资产特征且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但成套(或成批)购置的资产,整套(或整批)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含)以上的,按套(或批)确认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分为

(一)房屋及建筑物: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等。

(二)机器设备:通讯设备、电脑网络设备、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办公设备。

(三)交通运输设备:各种车辆。

(四)办公家具。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划分

第六条 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审批管理权限如下

单笔支出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

单笔支出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审批。

单笔支出10万元(含)以上的,应经本会党组织审查(如适用)并按章程和授权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会长审批;包括购买土地、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等不动产,或购买、处置、报废单项价值1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等事项。

单笔支出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应在批准预算内按本会财务授权执行,不得拆分事项规避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应指定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修等工作,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第九条 本会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应每半年会同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十)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认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相关资产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相关资产价值和应缴税费。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二)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采用货币和实物两种计量单位,由本会会计和资产管理人员分别进行核算和管理。

(一)本会财务人员应在总账设置“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等科目进行核算,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管理。

(二)本会资产管理人员应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并对各类资产进行编号管理。

第六章 购买、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买

(一)申购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并按第七条相关规定审批后进行采购。

(二)本会办公室验收合格并对资产进行编号登记后,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两联,一联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二联连同发票交本会会计人员核算入账及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使用部门领用时,由办公室填制《固定资产出库单》,一式三联,一联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二联交使用部门,三联交本会会计人员登记。

第十三条 报废、处置固定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未达到报废年限,由于不再使用、盘亏等原因而处置,以及达到报废年限且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时;

(一)由办公室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表》,并按第七条相关规定审批后进行处置。

(二)《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表》,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二联交使用部门,三联连同处置变价收入等票据交本会会计人员核算入账、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账。本会资产管理人员凭留存联,并对该资产作注销处理。

第十四条 本会固定资产任何个人不能私自占用、处置。

第七章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档案,是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基础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而形成比较系统的档案管理。会计人员管理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按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档案,分年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立卷(固定资产卡片除外)。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档案内容:

(一)购买、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二)固定资产验收单;

(三)各类审批表、报告单;

(四)固定资产卡片;

(五)其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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