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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会财务管理,开源节流,杜绝浪费,严肃财务纪律,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社会团体管理相关条例及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财务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所有财务活动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授权学会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学会秘书处综合管理部为本会财务归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为本会财务负责人。本会各分支机构财务活动归口管理部门为学会秘书处学术科普部。
第三条 本会财务须配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财务核算依托江苏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统一办理。财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本会各项经费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江苏省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依法纳税,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财税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二、预算管理
第六条 本会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学会秘书处各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根据理事会制定的下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结合上年度和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在综合考虑下年度各项收支的基础上,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的经费收支预算,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同时提出。本会分支机构经费预算由学术科普部负责汇总提出。
(二)综合管理部应根据各部门提出的经费收支预算,在综合考虑本会总体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收支平衡、厉行节约的原则,统一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经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长签字执行。
(三)预算经审批下达后,综合部联合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根据批复的经费预算,拟定预算经费执行方案,经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按下达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对于未纳入年度预算但确需发生的支出,必须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纳入预算管理后方可支出。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应由学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申报书,经秘书处领导同意后报有关部门。项目经批准下达后,承办部门应将项目任务书送综合管理部及江苏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备案,并及时提出执行方案,由秘书处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三、收入管理
第九条 本会经费收入包括:政府补助收入(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科协、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协等单位专项经费)、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本会的各项收入,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江苏省社会团体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民政、财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合规收费。
第十一条 本会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会社会团体法定对公账户,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往来,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收入由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应做到应收尽收,严禁隐瞒、截留、挪用、坐支各项收入。
四、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本会业务活动、学术交流、科普宣传、会员服务、行政运维等全部合规支出。本会各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及上级气象主管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学会秘书处可结合本省学会工作实际,制定各类专项支出管理细则。
本会各项经费支出单项开支超过1万元(含)的需对公转账支付,所有支出均需承办部门负责人签批,并按以下权限审批:
(1)单项支出10万元(含)以上的经费,需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后,由本会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
(2)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下、1.5万元(含)以上的经费,由本会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
(3)单项支出1.5万元以下的经费,由本会财务负责人审批。职工工资、水、电、物业、安保、社会保险、残疾人保障金、平台运维等固定公共支出由学会秘书处综合管理部负责审核,并按上述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至少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三人签字。审批流程签字人的具体责任如下:
(1)经办人对业务真实性、发票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2)证明人负责业务现场核验,对业务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
(3)综合管理部联合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对超过规定金额或特定性质的支出进行管控,重点审查支出是否有预算、是否超预算、是否符合财经制度,财务负责人承担财务审核责任;项目负责人、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审批事项承担直接业务责任。
(4)学会秘书处领导对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对外业务支出,应与合作方签订合同书(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服务标准、价款结算、履约时限,结算时严格以合同书(协议)约定为准。
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审批权限、流程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六条 各项经费不得体外运行或随意转移划转。确因工作协作需要转拨(汇)其他单位的,必须按审批权限履行完整审批手续。协作工作完成后须及时办结经费结算,原则上不得跨年度结算,凭承办部门提供的经费开支清单、履约材料及按审批权限签批后的正式票据办理报销。
第十七条 各项经费支出不得虚报、套取、拆分列支、隐含无关开支,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合作方返回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福利。
五、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收费票据、增值税发票、银行支付票据由江苏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归口管理。票据的领购、保管、开具、核销业务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由财务核算中心专人分工负责。
第十九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专项票据管理台账,发生领购、开具、作废、核销、移交等票据业务时,实时登记台账,做到全程留痕、备查可溯。
第二十条 票据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税、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相关制度,合法合规领用开具票据。票据必须顺号签发,开具时完整填写单位全称、规范大小写金额、精准填报业务项目;严禁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借、转借、代开收费票据、发票;严禁收受、使用假发票,或虚开、变更开票内容虚开发票;
第二十一条 票据作废时应加盖财务专用作废印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交付对方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全额收回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票据保管、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规范使用票据,严禁擅自毁损票据、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管理台账。发现票据遗失、开具错误、票据不实等问题,第一时间处置止损,重大票据风险事项立即向本会财务负责人及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汇报。
第二十三条 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调整或离职时,须完成票据、台账、印章交接核验,办理正式书面移交手续,留存移交档案。
六、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气象专用观测、科研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本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其中: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5年,气象专用业务设备使用年限6年,残值率统一为5%。
第二十五条 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省属单位集中采购范围的物品或服务的,必须按江苏省政府采购、气象系统采购管理规定执行,采购立项资料报综合管理部备案。购置设备、家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须办理资产入库、编号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固定资产调拨、转移、出售、报废处置,须按流程报秘书处领导审核、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复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全额上缴学会对公账户,纳入财务统一核算。
第二十六条 本会无形资产(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软件使用权等。)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按月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其中:对于预计使用年限合同没有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摊销期统一按10年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对外长期投资须专题出具可行性专项报告,审批流程、权限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大额投资事项须提请常务理事会集体审定。已批准投资项目由学会秘书处牵头落地实施,每年度向常务理事会专项汇报投资及财务运行状况。综合管理部联合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做好投资资金、实物、合同(协议)全流程监管,落实投资收回、转让资产评估及财务档案归集归档工作。
七、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指学会秘书处及所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通过申报、合作、委托承接从各级气象部门、科协、高校及合作单位取得的专项经费(包括课题资助、科普专项、学术会议、赛事专项及其他专项收入),以及学会以合同合约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业务所支付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九条 申报立项项目须具备完整申报文书、合规经费预算,外协委托项目须签订双方盖章生效的合作协议。所有立项合同、外协协议原件均须在综合管理部、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双备案,全程接受财务监督管控。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经费使用、预算执行、履约结题主体责任,保障项目依规执行、按期保质完成。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立项、经费拨付使用、结题报销全流程,须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项目经费严格执行专项项目管理细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支出单据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步执行本办法支出管理全部条款,严禁挤占、挪用、调剂项目专项经费。
八、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所属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开立独立银行账户,不得自行制定、调整会费收取标准,分支机构公章仅限业务学术往来使用,不得对外签署经营性、投融资类经济合同。分支机构活动经费可接受挂靠单位合规资助,但全部经费收支必须纳入学会总会统一财务核算、统一管控,不得挂靠其他单位、个人账户单独记账收支。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为本分支机构财务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本机构收支合规管理,严控经费体外循环、资产流失、违规列支等财务风险,主动配合总会财务核查、年度审计工作。
九、决算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年度终了,由学会秘书处综合管理部协同江苏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依规公示本会及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为配合财政、税务、审计、民政、科协及气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学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须按需及时提供业务台账、合同票据、项目资料,如实说明财务业务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如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江苏省社会团体财务规定、气象系统经费管理制度及本办法条款的,须立即整改纠错;造成国有资产、学会资金损失无法挽回的,依规追究分管负责人、直接经办人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规违纪的,上报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科协依规处置。
第三十七条 本会年度财务报告、换届任期财务工作报告须提交理事会审议审定,并通过学会官网、会员群等渠道向全体会员公开。本会财务运行、经费收支、资产管理全流程,接受本会监事会全程监督。
十、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凡本办法未尽财务管理事项,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江苏省民政及财政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江苏省气象局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气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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