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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象学会印章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6-03-24 | 56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气象学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江苏省气象学会印(含钢印)、《气象科学》编辑部印、《江苏气象》编辑部印、北极阁气象博物馆印、学会秘书处印、挂靠在学会秘书处的本会相关学科(工作)委员会印。
第三条  学会秘书处综合协调部具体承办本会相关行政印章的刻制,学术交流部具体承办本会相关学科(工作)委员会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以及制成后启用新章均需经学会秘书处领导批准。启用新章后,原有印章作废,不得再用。废章经学会秘书处领导批准,交回原公章刻制承办部门负责销毁并记录在案,或交档案部门封存。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江苏省气象学会印(含财务印)的管理和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江苏省气象学会印(含财务印)、学会秘书处印的使用需经江苏省气象学会领导审签同意。特殊情况下,在征得学会领导同意后,由学会综合协调部负责人审签。在原件领导无法签批的情况下,可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印别、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人、用印数等,经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下属各部门印、挂靠在学会秘书处的本会相关学科(工作)委员会印、《气象科学》编辑部印、《江苏气象》编辑部印原则上由相关部门行政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负责印章的使用及保管,用印需经本部门领导人审签同意。
第八条  印章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规定用印。盖(套)印前要认真检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要严格按审批的份数用印,多余的不盖印。不得在空白证书、证件、证明、图表和其它材料上用印。
  正常情况下不得携带印章外出,确需外出用印的,应经学会秘书处领导审签同意,并确保印章的安全。
  盖印要端正,印迹清楚。凡在公文、函件落款处加盖的印章,要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年、月、日的4-7个字。
第十一条  对于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或由于印章使用审批人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错误和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自行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或不按规定刻制和使用印章,根据情节对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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