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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要闻
江苏省气象学会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6-03-24 | 57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使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时掌握和了解本学会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及时给予指导和监督,对本单位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重大活动是指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会、学术报告会、联谊会、外事活动,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的跨组织的学术活动以及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等。
二、本单位在本地区范围内开展的上述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提前一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开展重大的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领域的跨组织的学术活动,应预先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组织涉外学术研讨会或其他活动,应事先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并到安全、外事、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跨省、市组织活动,需提前15天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
六、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须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按要求组织财务审计。
七、本单位理事会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八、本单位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重大活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如实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九、重大活动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十、以上条例均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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