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江苏省气象学会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本会工作依法、高效、有序、规范运行,特制定气象学会监事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学会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十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气象学会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本会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秘书处的财务收支情况,随时检查、抽查重要财务支出是否依法、合规;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年度监事报告;
(四)向理事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或工作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涉及重大事项的要形成决议,监事会主席应组织全体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一般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本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