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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要闻
江苏省气象学会秘书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6-03-24 | 54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气象学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江苏省气象局《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分部门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会秘书处综合协调部是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会秘书处各部门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拟定固定资产购置、更新改造和修理计划,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及验收,参与基建竣工验收;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登记、领用、统计汇总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其安全、完整;
  (四)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卡片及固定资产管理档案;
  (五)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申报手续及规定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报表编制工作,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明细,做到账实、账卡保持一致;
(七)负责组织学会秘书处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清产核资等工作;
(八)定期向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配备相应的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相对稳定,工作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财务核算部门负责学会秘书处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正确记录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二)填报有关会计报表,对固定资产购置、转移、调拨、盈亏报废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定期与学会秘书处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四)参与固定资产清理盘点、验收。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学会秘书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办公用家具、用具、电气机械设备、通信设备、视频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专用软件、钟表及定时仪器、体育设备、娱乐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项目竣工决算完成额入账;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对于建设周期比较长,在建设期间分期、分批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待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调整。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或者估价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待其实际价值确定后,再按照确定后的价值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照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由我方支付的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当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一)调出、报废等处置固定资产,按照账面净值注销。
  第十条 学会秘书处固定资产每月应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率确定折旧率。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者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记录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充分考虑现有资产的配备情况及财力的可能,在认真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预算和购置计划,经学会秘书处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当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其他经费解决。
  第十五条 学会秘书处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计划购建固定资产。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商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会秘书处各部门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登记、出库签字手续,并凭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增加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对购置的固定资产,如无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增加单,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上级单位代学会秘书处采购或者统一配置的固定资产,由采购、配置单位负责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国资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手续。
  调拨单后应当附正式购物发票,如购物发票为总发票的,应当附总发票复印件,并注明所调拨固定资产的实际价格;无正式购物发票的,应当在调拨单上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 调入、接受捐赠或者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者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财务入账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二十条 对各部门增加的固定资产,采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
学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同时为本部门共用固定资产的责任人。
学会秘书处综合协调部主要负责人为学会秘书处共用资产的责任人。学会秘书处共用资产由综合协调部统一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账物分开、相互监督的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制度。
  财务机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并按照资产的分类、项目(或者品名)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核算固定资产原值、数量、折旧、净值等增减变动情况。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资产的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台账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项目(或者品名)设置帐页,并在账页内按照使用单位设置专栏,按照固定资产增减日期序时登记,反映各类固定资产原值、数量的增减变动等情况。
  固定资产卡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个体设置,载明该固定资产的编号、类别、品名、规格、型号、用途、领用单位、保管责任人、开始使用日期、原价、预计使用年限等。
  第二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调动、离职或退休时,必须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离职或退休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责任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所领用的固定资产,凡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原则上由责任人赔偿,如确实有人证明情况的,应由责任人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经证明人签字确认,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会秘书处领导签批后才能做固定资产报损处理。
凡非工作需要,私自携带固定资产外出,或因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由责任人按固定资产净值赔偿经济损失;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部门与部门、部门与个人、个人与个人未经资产管理部门许可,不得私自转让或交换所领用的固定资产,更不许将固定资产转交家属和朋友等使用。如发现有上述情况者,一律予以收回。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发现盘盈、亏损等问题,应当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卡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
第二十六条  外单位租用、借用固定资产,必须经学会秘书处领导批准,并报江苏省气象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出租、出借本单位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发生损失、损坏的由租用、借用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会秘书处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处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申报、审批、程序等相关事项应按江苏省气象局《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1.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3.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4.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二)对外捐赠:是指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是指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固定资产处置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并按以下权限审批:
(1)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由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正、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
(2)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由正、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
(3)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由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不含)以上的国有资产应报江苏省气象局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国有资产,应报江苏省气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转让原值累计达到20万元的,应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通过资产处置平台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第三十四条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机、影音设备等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的处置应执行统一回收处理制度。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由江苏省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江苏省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电子产品统一收取、运送和处理,保证处置过程的安全、环保。
第三十五条  废弃电子产品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一律上缴财务部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七条  学会秘书处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等相关事项应按江苏省气象局《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使用和管理不善,渎职、失职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和浪费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不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报销手续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对隐瞒、私分固定资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资产管理事项,均按江苏省气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综合协调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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