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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内气象台站被迫搬迁24次 相关保护条例下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6-09-08 | 4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华网长春12月24日电(记者 郭聪)12月24日上午,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吉林省气象局副局长李振声在现场表示,《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将全面提高吉林省对气象设施和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力度。

    李振声在发布会现场介绍,气象探测环境是获取准确可靠气象资料的前提和基础,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影响的程度不断加剧,吉林省因城市规划和探测环境遭受破坏而被迫搬迁的气象台站共24站次。“气象探测环境屡遭破坏和气象台站的频繁搬迁,直接影响气象资料的连续性、代表性和可比较性,进而影响到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降低了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所采用气象数据的可信度。”

    据悉,《条例》施行后,明确规定气象设施属于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行政相对人不得破坏气象设施、不得侵占气象设施用地,不得在气象设施周边实施爆破、钻探、焚烧等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的行为。同时,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制度上,气象探测属于自然科学,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性、技术性很强,从吉林省实际出发,对台站数量最多、气象探测环境最易受破坏的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等重要台站,将按照世界气象组织的要求规定新的保护标准。目前已经存在的各类违法建筑、干扰源,由气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规定了建设工程审查制度。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事先书面报告气象部门并提出补救措施,没有征得气象部门书面同意、没有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此外,气象台站迁移审批制度也在《条例》中得以体现。即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因实施城镇总体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可以申请迁移气象台站,但必须先批准后迁移、先建新站再迁旧站,新站需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规定拟迁移的国家基准气候站站址应至少保持50年稳定不变,国家基本气象站和国家一般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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