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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要闻
江苏省气象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6-07-24 | 57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会财务管理,开源节流,杜绝浪费,严肃财务纪律,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及江苏省气象局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财务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所有财务活动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授权学会秘书处具体实施,秘书长对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会秘书处综合协调部为本会财务归口管理部门,综合协调部负责人为本会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财务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本会各项经费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二、预算管理
第六条  本会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学会秘书处各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根据理事会制定的下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结合上年度和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在综合考虑下年度各项收支的基础上,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的经费收支预算,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同时提出。
(二)综合协调部应根据各部门提出的经费收支预算,在综合考虑本会总体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经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预算经审批下达后,综合协调部根据批复的经费预算,拟定预算经费执行方案,经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各部门必须严格按下达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应由学会秘书处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经秘书处领导同意后报有关部门。经批准下达后,各部门应将项目任务书送综合协调部及财务核算部门备案,并及时提出执行方案,由秘书处办公会审定后执行。重大项目的申报、执行方案需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三、收入管理
第九条  本会经费收入包括:政府补助收入(中国气象局、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科协,等单位专项经费)、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本会的各项收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并合法使用票据。
第十一条  所有收入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收入,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各部门收入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应做到应收尽收,杜绝故意不收或少收的现象。
第十  收费票据、发票的管理由财务核算部门负责。严禁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借或代开收费票据、发票;严禁使用假发票,或虚开发票;严禁擅自毁损票据、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
四、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本会活动的所有支出。各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综合协调部可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各类专项支出管理办法。各类专项支出管理办法有特殊规定的,按管理办法执行,除此之外的本会所有经费开支,均需经各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批后送学会秘书处领导签批。单项开支超过1千元(含)的需用支票支付。
职工工资、水、电、暖、物业费、保安费、社会保险费、残疾人保障金等公共支出由综合协调部负责审核。各项公共支出以及值(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疗养费、会议费、三公经费支出由财务负责人及学会秘书处领导共同审批。
大额经费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
(1)单项支出20万元(含)以上的经费,由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本会正、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
(2)单项支出20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经费,由本会正、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至少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三人签字。审批流程签字人的具体责任如下:
(1)经办人对业务真实性、发票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2)证明人负责监督,对业务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
(3)综合协调部对超过规定金额或特定性质的费用支出进行控制,重点审查支出是否有预算、超预算,是否符合相关支出规定,财务负责人承担审查责任;项目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审批的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4)学会秘书处领导对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支出应与对方签订合同书(协议),明确任务、要求和标准,结算时以合同书(协议)的规定为准。
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审批权限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各项经费不得体外运行或随意转移。确因工作需要转拨(汇)其他单位的,必须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结算(原则上不能跨年度),凭承办部门提供的经费开支清单和按审批权限签批后的正式票据报销。
第十八条  各项经费支出不得虚报、加大或隐含其他开支,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对方返回现金或实物。
五、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本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其中: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为5年,残值率为5%。
第二十条  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或服务的,必须按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综合协调部备案。购置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需办理资产入库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固定资产的转移、出售、报废,按规定程序报秘书处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变价收入交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会无形资产(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其中:对于预计使用年限合同没有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摊销期按10年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长期投资需提出专项报告,提请常务理事会审定。已批准的项目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汇报财务状况。综合协调部应做好投资资金、实物、合同(协议)等的监管工作,做好投资收回、转让的资产评估以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指学会秘书处及所属各部门通过申请、合作或受委托从相关单位或部门取得的专项经费(包括资助、赞助、会议费及其他收入),以及学会秘书处及所属各部门以合同或合约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承办事项所支付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  申请项目须有完整的申报书和经费预算,委托项目须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文本。立项项目合同及委托协议文本均应在综合协调部备案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或签约人承担管理责任,确保项目预算的执行和项目任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高质量地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须按照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支出须有项目负责人的审核签字,并执行本办法“支出管理”中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七、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独立账号(特殊情况报请本会秘书长批准后可设),活动所需经费由挂靠单位资助,纳入挂靠单位财务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有财务收支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编制会计报表,与本会年度会计报表合并,其所有资产归本会。没有财务收支的分支机构,应加强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和财务收支体外循环。
八、决算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结束后,由综合协调部协同财务核算部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并公布本会及学会秘书处各部门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为配合财务、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据实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如有违反国家和部门财经法规和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纠正,造成无法弥补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九、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本办法未尽财务管理事项,按上级主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气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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