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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要闻
学会章程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5-03-24 | 10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苏省气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江苏省气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JSMS),是江苏省气象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公益性的科技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气象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会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科技社团,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挂靠在江苏省气象局,业务活动接受中国气象学会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实施江苏省“两个率先”战略和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促进气象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加强学会自身建设,促进气象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极阁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气象科学技术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气象科学普及工作,组织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科普作品创作。
三、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与气象有关的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法兴办与气象科技有关的实体。
四、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管理职能,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行业科技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审议、科研项目评估、科技司法鉴定等职能,开展气象科技项目的论证和评估、组织机构和人才科技水平评价、科技成果评价等,承担技术职务(称)资格的评审以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认定管理等。
五、向政府科技类奖励推荐项目,参与科技类奖项评审有关工作,设立相关科技奖项。
六、开展气象科技人员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并出具社会化第三方考核证明。
七、组织气象科技展览、气象技能竞赛、气象服务产品(作品)评比等活动,推动气象科技的交流与协作,促进气象科技成果转化。
八、开展国际及海峡两岸民间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者互访,促进科技合作,发展同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编辑、出版、发行气象科技文献、学术刊物、科普图书及相关音像制品。
十、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气象科技工作者;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承认本会章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气象及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气象及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3、气象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与气象科技相关的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者;
4、其他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及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二、荣誉会员
1、在本会任理事长、副理事长两届或以上、任常务理事三届或以上的本会会员,持续关注学会工作并参与学会活动,年龄达到70岁以上,可授予荣誉会员。
2、对本会或对气象科技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气象专家、学者或热心本会活动的社会知名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
三、学生会员
气象及相关专业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经所在学校或系证明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四、团体会员
1、各市气象学会为本会的当然团体会员;
2、凡依法登记且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入会。
二、荣誉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授予。
三、学生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附所在学校或系的学籍证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入会,在校学习期间为学生会员。
四、团体会员:除当然团体会员外,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4、受聘担任学科(工作)委员会委员等学会职务;
5、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出版物;
6、遵守本会的章程;
7、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8、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学生会员
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优先订阅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3、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
4、优惠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合著为第一作者、且作者均为学生);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出版物;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7、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管理。江苏省气象学会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统一编码,颁发会员证;同时可自愿参加中国气象学会等合法成立的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团体。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应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由本会秘书处在有关刊物、报纸、网站上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一、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决定重大活动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及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理事会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选举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的结合,为保持学会的稳定和连续性,理事会成员原则上每届更新三分之一左右。
理事会任期内由于理事单位人事变动,理事的原推荐单位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更换理事请求,常务理事会应受理,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后更换。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任兼职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学会工作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立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筹集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十、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第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分别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推选,经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学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本届任职起始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职位出现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副理事长中选举一人接任,报江苏省科协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热心本会活动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一、担任一届或以上理事长的,退职后可聘请担任一届名誉理事长;
二、担任一届或以上副理事长的,退职后可聘请担任一届名誉理事。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学科(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挂靠单位领导。挂靠单位江苏省气象局对学会秘书处负有行政领导职能,对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按其编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和学科委员会,分别挂靠在适合的理事单位。由挂靠单位提名主任委员人选,并指派联络秘书,给予经费资助支持开展活动。各学科(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委员若干名组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各学科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具有学科代表性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订本学科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召开本学科的学术会议、组织其他科技活动;
三、提出本学科发展情况的报告和建议;
四、评选本学科的优秀论文,推荐本学科的科技成果;
五、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有义务对全省各市气象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江苏省科协和江苏省气象局及有关政府部门资助;
二、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的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费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采取会员单位集体缴纳和个人会员缴纳相结合的方式。会员单位按照在学会中承担的领导责任与义务缴纳集体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常务理事会决定的经费用途,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为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依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江苏省科学技术学会章程》、《中国气象学会章程》和江苏省民政厅有关规定制订。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江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善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本会10名以上理事或5名以上常务理事提出终止本会活动的建议时,须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提出本会继续或终止活动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科协审定。终止活动需在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江苏省科协和江苏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徽由北极阁塔楼图案、1949(本会成立年份)以及江苏省气象学会中英文名称组成,可以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在出版物印制,也可制作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气象学会第十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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